美国一家声称造就小熊维尼名声的公司提起上诉,要求获得孩子们心爱形象——小熊维尼的版权使用费。 11月5日,美国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的律师向洛杉矶美国地方法院呈现一纸诉状,呼吁法院从迪士尼公司收回所有小熊维尼的版权使用费,令其“纠正以往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此,迪士尼公司发言人迈克尔·伯格曼说,已故施莱辛格的家属的索赔要求在9月份已被联邦法院驳回,当时法官裁定,迪士尼公司拥有的小熊维尼的授权权利。 要了解此事件的来龙去脉,需要时间回溯到上世纪30年代。1931年,已故的斯蒂芬·施莱辛格和小熊维尼的创作人A.A. 米尔尼签订协议,施莱辛格在他的红色T恤上印上小熊维尼,开发小熊维尼的产品,之后在1961年,把权利卖给迪士尼公司。该协议于1983年进行了更改。 施莱辛格公司的发言人Lonnie Soury讲,该案件的最新裁决给施莱辛格家族打开一扇大门,可以从迪士尼公司要求获达数亿美元的版税。法官裁定中说,施莱辛格家族拥有小熊维尼1.5%-2.5%的形象版权,而迪士尼公司和好莱坞财务机构一起隐瞒了小熊维尼产品的销售收入。施莱辛格家族要求迪士尼公司单独公布小熊维尼产品的销售报告,而不是与米老鼠等其它形象混同在一起。 但是,迪士尼公司认为施莱辛格家族的最新做法“莫名其妙”,指出9月25日法官裁定驳回了施莱辛格家族的诉求,确认迪士尼拥有小熊维尼、跳跳虎和其它形象的全部权利。 事实上,迪士尼公司和施莱辛格家族围绕小熊维尼版权的诉讼纠纷已持续了19年。迪士尼公司发言人称,施莱辛格家族每一次对迪士尼公司的起诉都被驳回,而迪士尼的立场一步步得到确认。2004年,美国高等法院曾驳回施莱辛格家族的诉求,因为该公司非法从迪士尼公司办事处获得机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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